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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4.30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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